支付劳务报酬处理不当,面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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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〔2022〕 101 号
案件名称 宁波***复合材料有限公司-发票违法
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
处罚事由
1、收用不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列支成本 2020年经营期间,你企业因需对其山东青岛办事处的电脑和网络进行技术维护,对外联系了一位技术人员进行维护,技术人员因个体经营未能提供发票,于2020年6月29日从福州***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来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来结算技术服务费,发票代码035001900104,发票号码36554562,金额34653.47元,税额346.53元,价税合计35000.00元。办事处经办人马***以现金支付了服务费,凭发票向该企业报销。上述违规收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入账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,该企业无法按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)规定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,导致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000.00元。
2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0年经营期间,你企业向实际提供技术维护服务的个人支付劳务报酬35000.00元,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,应追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8750.00元。因企业已在2021年8月17日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,本次检查不予追缴。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400.00元。
处罚依据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(一)项
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***复合材料有限公司
行政相对人代码 9***17
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***
处罚结果 1、对上述违法事实,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8750.00元的50%的罚款,计4375.00元。2、对上述违法事实,处以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6400.00元的50%的罚款,计3200.00元。合计罚款7575.00元。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处罚日期 2022-4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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